中国某地方法院在某一裁决中认可以太坊的虚拟资产价值不等于“中国法院宣布以太坊合法”

2022-03-16 14:04 评论 0 条
中国某地方法院在某一裁决中认可以太坊的虚拟资产价值不等于“中国法院宣布以太坊合法”

中国某地方法院在某一裁决中认可以太坊虚拟资产价值不等于“中国法院宣布以太坊合法”

今日在网上冲浪,发现有人说现在中国法院已经宣布“以太坊合法”了,嗯嗯嗯?是我村里刚通网?我怎么没听说?于是我百度了一下“中国法院宣布以太坊合法”这个词,发现真的是很多这种标题的新闻啊,“百度为您找到相关结果约398,000个”,这。。。

这种新闻也就能糊弄下小白了,首先,“中国法院宣布以太坊合法”这种说法就极其不规范,众所周知,中国司法组织架构是负责检察的检察院和负责审判的法院,而法院系统是上下级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非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也就是说各级法院是独自完成自己的司法工作,某一个地方法院的裁决、判决只能代表这个法院自身,无法代表其他法院。

所以,哪怕有地方法院在很多裁决、判决中支持以太作为虚拟资产的价值,也无法代表其他地区,可能其他地方法院就会不认可以太坊的价值,这种“中国法院宣布以太坊合法”是不对的,不知道是不是某些群体故意在曲解地方法院的裁决结论,这样一写整的感觉好像以太坊在中国获得了全部认可一样,太误导人了!

然后为了给大家正确说明下比特币、以太坊等这类数字货币在国内的地位,我还是给大家展示下相关的法律文书吧,打架也可以自行去搜索查证(查询日期:2022.03.16)。

裁判文书网上关于“以太坊”的判决书情况

裁判文书网上关于“以太坊”的判决书情况

截止2022年3月16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直接搜索“以太坊”,显示收录了282篇关于“以太坊”判决书或裁决书,其中,判决书243份,裁决书39份,基层法院212份,中院68份,高院和最高院各一份;刑事案由90份,民事案由187份,执行案由2份,行政案由1份,但实际上就案件来说,可能没有这么多,因为里面有的包含了同一个案件的一审、二审、再审。

然后我选取了排在前面的几份判决书,整理部分法院的观点如下:

1、围绕“以太坊”纠纷搜了下当事人,发现这个纠纷当事人打了3回官司,3份判决书,分别是仁怀市人民法院 (2021)黔0382民初3723号、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黔03民终7436号、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黔03民终9625号。不幸的是,贵州仁怀市人民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都认为“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之间、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均不具有合法性,因投资虚拟货币产生的相应风险及相应后果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且上诉方要求归还原物以太坊的诉求也没有得到支持,“以太坊不由当局发行,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也不具有种类物的属性,亦无法用法定货币进行量化,因此一审对饶某的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2、(2021)苏07民终4842号,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至于吕某所支付的款项应当通过何种途径解决或是否应当风险自负的问题,本院暂不评价。但考虑到本案所涉及的虚拟货币炒作行为已在一定程度影响公民的财产安全及公共金融秩序稳定,本院依法据实将该情形向有权审查机关移送线索”。

3、(2021)粤03民终4540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委托郭亚青投资SSPS、万隆链、音乐链币的交易进行增值的理财合同,是将投资SSPS、万隆链、音乐链币作为货币使用,违反了我国相关金融政策,冲击了国家金融秩序,其交易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故本院对本案不予处理”,此案涉及适用以太坊兑换其他代币,投资人最终遭受损失,其损失无法挽回。

4、(2021)粤01民终16633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在应当知悉代币不得交易的情况下,仍然进行交易,双方对于合同无效的后果均存在过错,综合考虑双方主观认识状态、在涉案交易中所处地位等因素,本院认定双方对于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各承担50%的责任。”投资人明知代币不得交易依然进行交易,造成损失各自承担50%责任。

5、(2018)沪0109民初11568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认为“目前国家未认可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禁止其作为货币进行流通使用等金融活动,但并未否认以太币可以作为一般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这里要注意下,判决书是2018年的,最近一年上海法院与“以太坊”等虚拟代币相关的判决大部分是刑事判决,民事判决很少,而且基本没有涉及代币交易纠纷或者投资纠纷的判决书。

6、(2021)鲁09民终3393号,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向投资者募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行为,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适用,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由此,因以太币产生的债务,均系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这类民事纠纷大多是涉及以太坊等代币的“借贷纠纷”、“委托合同纠纷”、“不当得利”、“返还原物”纠纷,遭受损失的情形是:

1、找别人帮忙购买“以太坊”等代币,价格跌了,亏损;

2、找别人代购买、代投资“以太坊”等代币,价格跌了或者平台跑路了,亏损;

3、直接注册某平台购买“以太坊”为底层链的代币,平台跑路,亏损;

4、直接打以太坊给项目方投资,亏损。

以上这几种情形,投资代币亏损,在证据完整的情况下,目前法院基本是能够归还剩余代币的情况下归还,不能归还的损失部分,要么全部自行承担,要么(委托合同关系成立的前提下)各自承担50%。

虽然投资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资产存在较高的收益,但是风险极大,除了被小平台诈骗外,代币价格暴涨暴跌也是十分常见的,况且目前在中国还是没有得到认可的非法行为,在投资前,要确认自身能否承担这个风险,不能承受那就不要碰!还有一些朋友不要仗着懂一点代码知识就帮朋友去投资比特币、以太坊,这样操作也极有可能让自己陷入借贷纠纷、委托合同纠纷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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