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虚拟货币充当法定货币的角色进行委托理财时,虚拟货币持有人的相关权益不受法律保护

2023-11-18 22:15 评论 0 条

随着虚拟货币的兴起,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开始将它们作为委托理财的对象。然而,我们需要认识到,在虚拟货币充当法定货币进行委托理财时,持有人权益可能不受法律保护。

首先,虚拟货币的交易存在很高的风险。由于市场波动性较大,价格波动非常剧烈,投资者需要承担很高的风险。此外,虚拟货币的交易还存在着诈骗、黑客攻击等安全问题,这使得投资者的资金存在损失的风险。

其次,虚拟货币的合法性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虽然一些国家已经认可了虚拟货币的合法地位,但是大多数国家仍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如果投资者在虚拟货币交易中遭受损失,可能无法获得法律援助。

此外,虚拟货币的交易还存在着监管问题。由于虚拟货币的交易是全球性的,监管机构很难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这使得投资者在交易中可能遭受损失,而监管机构却无法提供有效的帮助。

因此,我们需要提醒投资者,在将虚拟货币作为委托理财的对象时,需要谨慎考虑自己的投资决策。投资者应该充分了解虚拟货币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并选择可靠的交易平台和投资策略。如果投资者在交易中遭受损失,应该及时寻求法律援助或向相关机构投诉。同时,监管机构也需要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的监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今天我读到一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判决书,再审法院明确表述:

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曾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年)等文件明确否定虚拟货币作为法定货币的法律地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虚拟货币的持有,但是当虚拟货币被作为理财对象时其所包含的属性就充当了法定货币的角色。本案中,张某与胡某以虚拟货币作为委托理财对象的行为是将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作为同等地位,并通过虚拟货币的交易希望藉此获取收益,二审法院据此认定该行为实质上是对公共秩序的破坏,同时还会扰乱国家的金融秩序,应认定委托理财合同无效,并无不当。张某主张双方争议事实发生期间国家并未明文确定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缺乏依据。张某还主张委托理财交付的是人民币,只不过定向投资虚拟货币,应受法律保护,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当虚拟货币充当法定货币的角色进行委托理财时,虚拟货币持有人的相关权益不受法律保护。

以上引用自《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京民申463号》,该判决书对“把虚拟货币当作理财对象”的行为进行了定性,这是将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作为同等地位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以此为基础的委托理财合同无效,且虚拟货币持有人的相关权益不受法律保护。

事件经过:

2019年,张某委托胡某操作其持有的OKEX平台的账户,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双方就委托理财约定投资期限、投资收益标准、投资报酬标准等内容,形成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双方约定的委托理财对象为虚拟货币,包括比特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

悲催的是,胡某一顿操作猛如虎,一看账户却亏了。张某无法接受亏损,于是一直诉状将张某告到法院,要求法院以虚拟货币对应人民币的结算价格支持其受到的损失或者判决胡某返还相应的虚拟货币。

并且主张无论该委托理财合同是否有效,客观上投资人就是遭受了损失,法院应当判令胡某赔偿其损失。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张某与胡某的官司从2019年打到2023年,最终,再审法院还是没有支持张某的诉求,并在最终的裁定书上异议释明了原因。

2017年国家就出台相关政策文件否定了虚拟货币可以作为法定货币的法律地位,张、胡二人2019年还在把虚拟货币作为理财对象进行投资,张某在此情况下还要签订委托理财合同,应承担合同无效的主要责任,自行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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