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数字货币交易的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效力如何?

2023-11-11 00:06 评论 0 条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是指软件开发者和客户之间签订的合同,其中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一般情况下,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由于数字货币的特殊性质,涉及数字货币交易的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的法律效力可能存在一些特殊情况。

今天选取的判决书中涉及数字货币交易的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生效于2017年9月7日之前,且一审法院判决时是2020年(《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故最高院按照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审理。

事件经过:

2017年7月9日,A公司(甲方)与B公司(乙方)签订涉案合同。

涉案合同主要内容如下:(一)项目名称:火链网平台开发。(二)项目实施:详细的功能需求以双方共同确认的《火链网平台需求文档》为准。1.PC网站;2.PC管理后台。(三)开发时间:合同签订并且在收到首付款起,乙方在65个工作日(3个月)完成软件开发工作,并将测试版上线。由于前期功能梳理需要留出两周的时间,故延期按3个月之后算起,延期费用则按每天千分之三扣除违约金。(四)项目造价及付款方式(合同价格包含普票):1.开发费用:250000元,大写:贰拾伍万元整。2.研究开发费用由甲方分期支付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及时间如下:1.预付款: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50%项目开发费用,合计125000元。2.初验款:项目完成测试版上线,甲方向乙方支付30%项目开发费用,合计75000元。3.验收款:完成项目上线运行3个工作日后,项目功能执行无异常状况,如有功能需求内的异常状况,乙方要解决异常后,甲方向乙方支付20%项目余款,合计50000元。(五)项目验收:1.验收标准:验收标准应符合相关附件一所提供的功能。2.验收由双方人员共同参与。系统开发或配置完成后,经乙方内部测试通过,即可按照项目进度配合甲方进行系统初验,所有系统功能模块符合本协议要求,能够正常运行。验收完成后,当系统通过测试时即验收完毕,甲方向乙方签发验收报告。3.系统达到验收条件后,由乙方提出验收申请。乙方向甲方提出验收申请,甲方需要在30天之内书面回复验收结果,如果甲方对验收有疑问,需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如果甲方在乙方提出书面验收申请30天内,没有任何回复,视为默认验收合格。(六)争议的解决:1.如因软件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法定的质量技术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双方应当服从该鉴定的结论。合同还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火链网平台需求文档》对火链网平台的功能模块进行了详细描述,其中主营业务部分包含“数字货币交易”“币种上线与推广”,资金管理部分包含“人民币充值”“人民币提现”“数字货币充币”“数字货币提币”,“币币交易”部分包含“币币交易介绍”“买入数字货币”“卖出数字货币”。

2017年7月10日,A公司支付预付款125000元。

2017年9月4号,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公告》。《公告》第三条明确规定:“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数字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数字货币’,不得为代币或‘数字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2017年10月12日,B公司将火链网上线测试网址、密码,以及后台网址、管理账号密码、前端会员用户测试号密码通过“火链网平台技术群”微信群发送给A公司。

2017年12月11日,A公司通过微信和电子邮件向B公司发出解除通知。

原审法院判决涉案合同于2020年9月17日解除,且A公司要求B公司返款预付款的诉求被驳回。

A公司继续上诉,最高院审理,认定本案系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争议焦点问题是:(一)涉案合同是否为无效合同;(二)涉案合同如有效,A公司是否有权单方解除该合同;(三)原审法院关于涉案合同解除时间的认定以及B公司无需返还预付款的处理是否有误(本文不赘述此问题,感兴趣者可查阅判决书原文)。

首先,最高院认定该涉及数字货币交易的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是有效的,并给出法律依据,将94七部委的《公告》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来审查涉案合同。

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应慎重判断“强制性规定”的性质,特别是要在考量强制性规定所保护的法益类型、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交易安全保护等因素的基础上准确认定其性质。下列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交易标的禁止买卖的;违反特许经营规定的;交易方式严重违法的;等等。应当指出的是,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涉案合同生效是在该《公告》生效之前,在《公告》生效前肯定是有效的,且:

涉案合同约定的交易事项是A委托B公司开发数字货币交易平台软件。故应当区分涉案平台软件的“开发行为”与“经营使用行为”,只有后者属于《公告》规范的对象,而前者并不属于《公告》规范的对象。由于涉案合同的交易事项并非《公告》规范的对象,故涉案合同并不存在无效情形

其次,既然合同有效,那么就看A公司有没有解除权,结果A公司因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有约定解除权,合同直到一审法院判决生效才解除。自然而然,A公司想要B公司返还预付款并支付利息的诉求无法达成了。

​本文表述的案件选取自最高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494号判决书,涉案法人均用字母代替以保证其隐私安全,有意思的是在涉及数字货币交易和挖矿的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领域,我才刚看了2份判决书,一份一审法院判决合同无效((2022)最高法知民终1581号),另一份一审法院判决合同有效,但是最高院都支持了一审判决。

可见,在涉及数字货币交易和挖矿的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的效力认定这块,不是绝对无效。我看到的这2份合同在生效时间和合同内容上肯定是存在差异的,但是在审理上法院都把《公告》作为了法律依据。

整理完,我发现对于得出的结论自己都不太自信,我会继续查阅相关判决书,如果有大佬肯指点一下就太感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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