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不支持虚拟货币挖矿了,挖矿纠纷法院会如何处理?

2023-11-10 17:42 评论 0 条

近年来政策对虚拟货币挖矿的支持度逐渐降低,甚至出现了禁止挖矿的相关政策。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出现了挖矿纠纷,法院会如何处理呢?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虚拟货币挖矿的背景和相关政策。虚拟货币挖矿是指通过计算机运算来获取虚拟货币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矿工们利用计算机的算力来解决复杂的数学问题,从而获得虚拟货币作为奖励。

在过去的几年中,中国政府对虚拟货币挖矿的态度相对较为宽松。然而,随着虚拟货币市场的不断扩大和风险的增加,政府开始采取措施限制虚拟货币挖矿。在此背景下,今天我们看一份来自最高院的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CSJ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GM公司

事情经过:

GM公司与CSJ公司签订合同,由CSJ公司管理和维护GM公司的矿机,对设备进行组装并运营,根据要求或约定向GM公司或其子公司指定平台报送运营数据,同时向GM公司发送费用清单并接受GM公司支付的费用及奖励。(感觉CSJ公司就是个矿厂

2018年9月,CSJ公司停止发送数据且不发送费用清单,其理由是GM公司拖欠电费。GM公司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矿机。CSJ公司则坚持自己享有留置权,拒绝返还。

随后双方的官司一路打到了最高院。

最高院经审理后,认可了原审判决并对其做了解释,原审判决对案涉合同定性为委托保管运营合同、GM公司依约履行并足额支付费用、CSJ公司单方停止报送运算数据并占有案涉设备构成根本违约以及合同解除后应返还设备的认定均属正确。

GM公司作为案涉委托合同的委托方,享有法定任意解除权,原审认定其起诉请求返还设备,实际上已经包含了解除委托合同的主张,并无不当。由于CSJ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报送数据,其于2018年9月29日起擅自停止报送数据,亦不发送费用清单,与其所主张的GM公司欠付部分费用的违约程度并不相当,其主张停止报送数据的行为系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理由,不能成立。

本案所涉数据中心的建立以及设备的保管运营,实际是利用设备进行高性能计算以获得虚拟货币奖励的行为,系国家不予鼓励的高耗能产业,原审判令解除合同,双方法律关系终止,亦符合目前国家对案涉产业的调整方向。故CSJ公司关于案涉合同不应解除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GM公司有权主张返还设备。(留置权问题另案处理)

由此可见,法院对于挖矿引起的“合同纠纷”,一般还是注重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的,并没有出现网友口传的说法院直接不受理的情况,对于涉及虚拟货币挖矿的合同,法院会根据关法律法规进行裁决,合同无效或者合同解除

在此过程中,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依法判决合同无效后/解除后双方的责任承担问题,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并确保裁决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本文部分内容引用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申3002号,涉案当事人双方均用字母表示非真实法人字号。该案当事人双方争议还挺复杂,已经有好几份判决书了,还涉及另案起诉,不过我在裁判文书没找到关联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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